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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传发育所大中型设备共享与管理办法(试行 2019-5-5)

发布时间: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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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文件

       科遗发字〔2019〕12 号

遗传发育所关于印发《遗传发育所大中型设备共享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所属各单位:

《遗传发育所大中型设备共享与管理办法(试行)》已通过第四届第54次所务会审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遗传发育所

2019年5月5日


遗传发育所大中型设备共享与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全所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所共享共用的大中型仪器设备是指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专项经费、修缮购置设备专项经费等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具有通用性的仪器设备;其中单台(套)50万元人民(含50万元)以上的是大型仪器设备。

第二条 全所共享共用的大中型仪器设备,能纳入研究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平台的尽可能纳入中心平台;其他共享设备由所级中心托管,具体由所在部门管理使用。

第三条 大中型设备共享共用的宗旨:

1.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实现资源共享;

2.合理配置资源,避免重复购置和盲目引进;

3.培养建设一支兼具创新与高水平服务技能的技术支撑队伍。

第四条 所有共享设备均通过中科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预约使用。

第二章  大中型仪器设备的共享与管理

第五条 全所共享的大中型仪器设备均纳入研究所现有的8个专业技术平台和所级中心统一管理(包括各重点实验室/中心、课题组管理的共享设备)。所级中心7个专业技术平台包括蛋白质组分析平台、生物大数据分析平台、生物影像分析平台、脂质组分析平台、代谢组学平台、植物激素平台、实验动物平台。

第六条 大中型仪器设备共享的入围条件:

1.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专项及其他财政资金购置超50万元和所有修购专项购置的设备,现况良好,具有共享性的仪器设备必须共享;

2.单台(套)价值不低于10万元,现况良好,具共享性,运行年度检修时间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仪器设备可申请共享;

3.能提供共享性的技术、服务、软件等可申请共享。

大中型仪器设备共享的人员配置:所有共享设备须有专兼职的仪器管理、分析测试技术人员。

第七条 共享范围

1.共享设备可申请所共享、区域中心共享和院共享;

区域中心是指北京生命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包括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北京基因组研究所、动物研究所、自动化研究所、生物物理研究所、微生物研究所、植物研究所、心理研究所、北京生命科学研究院

2.鼓励共享性高的设备申请区域中心共享、院共享。

3.修购专项中区域中心项目购置的设备必须区域中心共享。

第八条 管理的原则

1.满足条件的共享设备,经培训合格的用户可24小时使用;

2.所有共享的设备通过网上预约,使用机时公开;

3.所级共享设备须对全所提供服务;区域中心共享设备除对本所提供服务,还应向区域中心用户提供服务;院共享设备对全科学院的用户提供服务。

4.在满足研究所及区域中心用户等科研需求前提下,所有共享设备应积极对社会提供服务。

5.所有共享服务,均须明码标价、收费合理。

第九条设备管理要求

1.配备专(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2.张贴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使用注意事项等;

3.建立健全完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4.建立维修手册,认真做好检修记录,并保管好有关记录;

5.建立仪器设备清册,保管好随仪器设备带来的资料;

6.做好消耗材料出、入记录。

第十条管理人员要求

1.为用户保守技术机密,确保用户知识产权不受侵害;

2 .为用户提供及时的技术保障和准确可靠的分析测试服务;

3 .保持仪器设备完好正常,保证用户能及时预约使用;

4 .不得向用户收取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共享仪器设备的调整

为保证用户获得可靠的测试结果和优质服务,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对共享的大中型仪器设备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仪器设备运行情况,随时对共享的大中型仪器设备进行调整,做到有进有出。对达不到要求、使用效率低下,或因维护不利造成故障频发的仪器设备将取消共享;对原未入围或新购置的仪器设备,达到第六条要求,经申请审核可加入共享。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的收费与补贴

所有共享的仪器设备收费,均不得以赢利为目的。收费标准由仪器设备所在部门根据不盈利原则确定,报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备案。

1 .仪器共享收费

收费价格:共享设备收费价格按照非盈利原则由所在部门制定,所级中心审核批准后执行;价格包括维修保养、水电费、耗材等与设备共享相关的费用。

收费方式:使用共享设备发生的费用,区域中心内的用户,除专业服务平台可自行收取外,其他的共享设备(包括各重点实验室/中心、课题组管理的共享设备)均可由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统一收取;区域中心外用户由共享设备所在部门单独与用户约定收取。

收费时间:所有需由中心统一收费的共享设备,随区域中心每半年结算一次。区域中心导出各所的收费清单,所级中心分别将各机组应收的费用、各课题组应付的费用分发到相应仪器管理员、用户核对,核对无误后通过所财务统一结算。

2. 仪器共享收取费用的使用

各平台所有共享设备收取的费用和使用支出,按平台统一核算;各平台需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各重点实验室/中心、课题组管理的共享设备收取的费用须专款专用。

共享收取的费用,将主要用于仪器设备更新、维修保养、运行等。

3 .共享补贴

研究所对外共享获得的运行补贴,将根据设备的共享机时和价值计算后进行划拨。

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将预留运行补贴的10%设立奖励基金,用于表彰、人员培训等。

第三章  共享大中型仪器设备的权利

第十三条 加入院共享管理平台的大中型仪器设备不缴纳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加入院共享管理平台的大中型仪器设备享有的权利:

1. 按照规定,对提供的服务收取成本、服务等相关费用;

2 .所有共享的大中型设备,均有资格获得相应共享补贴;

3 .共享大中型设备管理人员,有资格申报仪器功能开发项目;

4 .共享大中型设备管理人员参加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等。

第四章  共享设备及管理员的考核与评估

第十五条 每年10月中旬所级中心组织对共享设备和仪器管理员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所级中心对共享设备的考核主要从产出成果(如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及获得品种等)、年度使用服务机时数(或样品数)、服务质量(或技术水平)和服务态度等方面,采用定量计算和用户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随着中国科学院仪器共享管理系统逐步完善,考核的重点将更多依据共享系统的运行管理数据,并逐年加大权重。

第十七条 仪器管理人员的考核主要依据机时、增值服务和仪器设备的维护成本、用户评议。增值服务是指试验的前处理、数据分析等。设备的维护成本是指保障设备正常运行所花费的维护保养费用(仪器年限、价值)。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奖励基金将用于鼓励仪器设备使用率高、服务好的仪器管理人员及机组。所级中心将根据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情况和年度考核结果,对优秀仪器设备管理机组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根据网上共享数据,对于年使用机时和共享机时明显低于研究所同类设备平均数据的共享设备,将对机组所在部门给予处罚。

处罚:1.研究所收回处罚的共享设备后重新调配;2.取消设备所在部门修购专项、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专项经费申报权利。

第二十条对于不履行本办法相关规定或在绩效统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的仪器机组(管理员),将扣发补贴,直至取消共享。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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